(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申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申办单位的专业人员数量、规模,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九)中央新闻单位和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指完整转播经总局批准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及频道中的某个栏目),分别到总局及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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